汕尾仲裁委员会是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现因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增聘第三届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人员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2.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3.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4.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特殊专业人员,或者经验丰富且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 
 
(三)报名人员按照不同领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人员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执业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具备丰富民商事业务经验。 
 
3.曾任法官 
 
曾任法官满八年,清正廉洁、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离开法官工作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4.教学、研究工作者 
 
从事法律及经济类学科的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及经济类学科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者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5.金融业从业人员 
 
具有金融、保险、证券及其他经济类法律实务经验,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市内外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6.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具有法律或者经贸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经济主管部门或者法制部门领导职务的专家型、学者型人才,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时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7.商协会工作者 
 
具有法律或者经济贸易类法律实务经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在具有影响力的商协会担任领导或者专业职务,同时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8.其他 
 
上述第(一)(三)项中的“满八年”指累计满八年,第(二)项“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满八年,中间有间断的,累计计算。 
 
二、招聘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后台私信发送申请表),加贴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式两份,并连同相关身份、职务、学历、无违纪(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文件于2024年5月20日前提交至我委; 
 
(二)申请表需为原件(纸质版),其他证明材料可为彩印件或复印件; 
 
(三)本委秘书处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再提交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聘任; 
 
(四)对聘任的仲裁员,本委将颁发聘书,并列入仲裁员名册; 
 
(五)如未能通过本委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委将对所有的申请材料谨慎保密。 
 
三、聘期和报酬 
 
(一)仲裁员聘期与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二)根据《汕尾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办案报酬的规定》支付仲裁员报酬。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站前横四路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8层815-820室(注明“仲裁员申请”) 
 
联系人:何秘书 
 
联系方式:0660-3360302 
 
电子邮箱:zc001@swzcw.cn(注明“仲裁员申请”) 
 
仲裁员申请材料清单 
 
1.仲裁员申请表; 
 
2.身份证及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律师执业证书; 
 
6.相关职称、职务证明; 
 
7.法官等级证书、退休(离职)证明。 
 
对于第1—3项材料,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第4—7项材料根据本公告以及申请表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